全國漁會-救難漁船獎勵金
一、獎勵對象:漁船發生海難前往拖救漁船之獎勵。
二、申請期限:應於拖救進港發生日起1個月內。
三、申請單位:本會會務部莊先生,電話8323121分機207。
四、依據法規:全國漁會《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基金救難漁船獎勵金支給及施救補助基準》
五、備件:
(一)救難船:
1、漁業執照(影本)。
2、漁船報關簿(進港影本)。
3、船長印章。
(二)遇難船:
1、漁業執照(影本)。
2、漁船報關簿(進港影本)。
3、船長證明書。
4、修繕證明。
5、修繕照片(四張,須加註日期)。
6、漁業通訊電臺紀錄影本。
六、獎勵標準:
(一)救難漁船獎勵金
1、100噸以上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
2、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1萬5,000元。
3、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1萬元。
4、未滿20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8,000元。
5、舢舨及漁筏,發給船主獎勵金3,000元。
6、娛樂漁船拖救娛樂漁船比照舢舨及漁筏支給標準發給。
拖救時間在6小時以內者,獎勵金減半數核發。
救難漁船拖救獎勵金,以拖至最近漁港(或鄰近國家港口)計算拖救時間。
同一公司或同一船主之漁船互相拖救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漁船主為二等親內之漁船互相拖救,核發獎勵金每年以一次為限。
漁船於一年內以機械故障或絞網為由提出三次以上申請拖救漁船,自第三次起,獎勵金由遇難漁船船主自行支付。
(二)遇難漁船船主補償金
(救難漁船施救之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人員傷亡之醫卹費用及漁船損壞之修繕費用)
1、80噸以上漁船,第1日以5萬元計算。
2、50噸以上未滿80噸漁船,第1日以3萬元計算。
3、3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第1日以1萬5,000元計算。
4、20噸以上未滿30噸漁船,第1日以1萬元計算。
5、10噸以上未滿20噸漁船,第1日以7,000元計算。
6、5噸以上未滿10噸漁船,第1日以5,000元計算。
7、未滿5噸漁船,第1日以3,000元計算。
8、舢舨及漁筏每次以2,000元計算。
9、上述各類漁船,自第2日起每日按第1日百分之六十計算。
10、遭難漁船能勉強航行,而僅由救難漁船護航時,其補償依前列標準百分之五十計算。
11、救難漁船人員傷(殘)者,每人發給慰問金3萬元,死亡者8萬元。
12、救難漁船損壞修繕費,均按實際數額計算。
(三)遇難漁船船主無力支付前項補償費用之補助金
1、補助最高金額為前項補償費之半數。但遇難漁船沈沒者,得申請全額補助。
2、救難漁船因施救致沉沒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1)50噸以上漁船,發給船主補助金10萬元。
(2)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發給船主補助金7萬5,000元。
(3)未滿20噸漁船,發給船主補助金5萬元。
(4)舢舨及漁筏,發給船主補助金1萬5,000元。
(四)救助遭劫漁船獎勵標準:
1、50噸以上漁船,每艘2萬元。
2、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每艘1萬5,000元。
3、未滿20噸漁船,每艘1萬元。
4、舢舨及漁筏,每艘5,000元。
每案件之支援救助漁船獎勵金總額,以30萬元為限,由參加救援漁船依比例分配之。
(五)提供線索致破獲海盜船者,每案件獎勵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