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預告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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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2132260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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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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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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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網頁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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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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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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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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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電話:(02)3343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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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傳真:(02)3343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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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電子信箱:yihsien@ms1.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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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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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公告「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捕魚之國家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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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漁業資源多已完全開發或過度開發,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及國家均致力於採取行動養護與管理海洋漁業資源,但IUU 捕魚之後果損及全球、區域性及國家有效養護和管理魚類資源之努力。為因應IPOA-IUU要求,並展現打擊IUU捕魚之决心,以達永續利用海洋漁業資源之目標,臺灣乃擬訂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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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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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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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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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鯊類資源,並實際調查漁獲資料及資源變動情形,特訂定本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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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我國沿近海域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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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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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三三四三六二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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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四六二○二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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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二十四小時,供本會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及利用魚體。
所捕獲之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整尾魚體,經本會認定有必要提供學術單位進行科學研究或教學展示者,得由學術單位優先依議價價格購買,作為科學研究及教學展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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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第二點所定通報義務、前點第一項所定留置魚體二十四小時供本會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之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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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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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雷莫利諾斯國際漁船安全公約及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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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1日托雷莫利諾斯國際漁船安全公約及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
附錄-防止污水污染規則、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等修正案說明會說明會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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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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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凡前往台日週邊海域作業漁船需向安檢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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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起,至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作業漁船,出港前須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轄屬安檢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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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漁船進入菲律賓巴丹群島領海範圍之船位監控及後續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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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造成我漁民傷亡案件,近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發現我國部份漁船侵入菲國領海作業情事,針對我國漁船進入菲律賓巴丹群島領海範圍之船位
監控及後續管制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加強現行船位監控機制,並訂定後管制流程(如附
圖)。
旨揭漁船監控及管制作法略述如下:
一、漁船進入巴丹群島12浬海域內,由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提高船位抽取頻率為每
30分鐘1筆,VMS系統將自行篩出船速在4節(含)以下者(視為有作業嫌疑),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會自動以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船主(家屬)、電台、海巡勤指
中心。
二、前述漁船由漁業電台即時聯繫船主及船長,確認該船係作業或航行(漁船作業者,即告知船
長應立即駛離;航行者應收妥漁具),並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由漁業署依各船狀
況採行後續作為:
1.漁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依態樣循海難通報程序處置。
2.無法通聯、研判屬無害通過或漁撈作業之漁船,持續電聯及監控船位,要求該船限期駛
離。
3.針對仍持續作業或逾期離開者,視情況函告船主限期要求返港(期限依當時船位判斷)
,或即發佈通報單,通知電台、縣府、漁會及漁業署業管單位,並通報海巡署勤指中心
,請求派艦協助蒐證或以雷達追蹤該船,要求返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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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海洋伏季休漁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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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洋巡防署週知漁友,大陸將實施伏季休漁,如漁友發現大陸非法作業或遇漁政船至我國海域時,應循漁業電台及118專線通報海巡各單位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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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暫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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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之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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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船、漁具、漁法等之研究、調查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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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產資源、海洋生態、海洋生物、海洋環境、海洋氣象等相關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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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域開發需要之環境影響調查、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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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業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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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產資源增殖放流、人工魚礁投設及維護管理、覆網清除、海污事件處理、海面養殖漁業放養量查報、漁業災損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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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用漁業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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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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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拍攝漁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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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漁船從事前點所定項目之申請單位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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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政府機關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之學術、試驗研究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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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第三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海域開發或規劃之公民營機構或其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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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四款:中央、地方漁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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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五款:中央、地方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漁業團體、公民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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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六款:專用漁業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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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第七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海洋工程之公民營機構或其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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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第八款:中央、地方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公民營機構,或政府立案之電視、電影媒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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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漁船從事第二點所定項目,其從事調查研究及協助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作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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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指定四小時之研究作業人員安全實務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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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得漁業署核發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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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取得交通部核發之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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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取得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或認可單位核發之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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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職業潛水技術士證,或國內外合法潛水機構所核發開放性水域潛水員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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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作業人員不得以前項第一款基本安全實務訓練班結業證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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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強化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管理機制計畫 產銷履歷評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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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推動102年產銷履歷相關驗證工作,對於本年度新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或持續推動者(養殖個人戶、集團戶、加工廠及輔導團體),擇優給予補助,以發展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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