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
(一)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
(二)出港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
1、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內基地作業漁船):休漁獎勵期間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2、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休漁獎勵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達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二、申請期間: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檢附文件:
(一)休漁申請書1式2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漁業執照影本1份;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需增附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漁業合作核准文件1份(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購油手冊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未領購油手冊者免附)
(五)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1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機關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六)領據1份(格式如附件三)。
(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份(帳號應清晰可見,領現金者免附)。
四、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辦理)。
洽辦人:推廣部林先生 08-8323122分機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