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4.7.23漁四字第1041347144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2.4農授漁字第1021340234號函釋辦理。(如附件)
主旨:為維護漁民權益,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加入本會之甲類會員,嗣後因戶籍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應於遷出本會當日或次日向遷入之漁會申請加入甲類會員勞工保險,避免喪失領取老農津貼資格。
洽詢:本會會務部孔小姐、阮小姐08-8323121分機213、206。